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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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9901.6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1日已产生利息44733.3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29901.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分期手续费3971.26元、滞纳金6495.0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