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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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大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大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1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