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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深圳市忠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美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晶辉半导体有限公司、四川富美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北冶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金满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腾元软磁有限公司、南京市金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福盛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好商量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火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毅威电子配件经营部、深圳市忠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美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晶辉半导体有限公司、四川富美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北冶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金满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腾元软磁有限公司、南京市金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福盛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好商量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火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