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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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新城支行 防城港市药业总公司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0元,本案债权尚余1818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药业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