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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
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龙分理处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7年9月1日起,20万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20万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20万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20万元从2018年1月1日起,20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起,20万元从2018年3月1日起,12万元从2018年4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笔款付清日止);

二、原告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向被告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建设承揽合同》项下气化站工程内卸车台处易损螺栓2套,阀门、安全阀及法兰连接处的低温管件垫片2套;

三、驳回原告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75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2242元,由被告负担18608元。反诉受理费18570元,由被告负担18329元,由原告负担241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无锡特莱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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