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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试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鑫盛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湖北方源东力电力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鑫盛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5月5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62,341.19元,从2019年5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武汉鑫盛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23元,由被告武汉鑫盛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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