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南票东方精铸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404执8号 葫芦岛市南票东方精铸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雷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404民初108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二O二O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