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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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404执67号 葫芦岛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葫芦岛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404民初82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