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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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寇华林,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明银,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朝,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上诉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语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宋志彪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