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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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3577.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原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涉案工程的铝合金门窗、格栅、花格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2元,由被告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