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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力旺商贸有限公司
长春力涛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力旺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2458.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第一笔11229.14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二笔11229.14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长春力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8.33元、由原告长春力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36.67元;保全费1035元,由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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