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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591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法:①以本金59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利息;②以本金59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罚息;③自2019年8月20日起,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相应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87元,由被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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