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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2470元; 三、上诉人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1、以10904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1512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以1512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4.76元,减半收取10852.4元,由上诉人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712.9元,被上诉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6元,由上诉人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7028元,被上诉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