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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①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利息;②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罚息;③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复利;④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随之调整); 二、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登记于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8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6)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02586号]及其对应土地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