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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变更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对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变更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南京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63153327.22元本金及该款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五项; 五、驳回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288元,由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07元,由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981元,***、南京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88元,由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由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94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