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阿戛乡陈家沟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阿戛乡陈家沟煤矿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27865.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阿戛乡陈家沟煤矿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阿戛乡陈家沟煤矿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