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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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款27397元。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负担116元、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5元。鉴定费4729元,由被告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