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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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祥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682.48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54元,由原告沈阳军通公司承担11154元,被告辽宁天水谷公司承担2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反诉原告辽宁天水谷公司承担;鉴定费4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