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学府花园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理部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

二、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租金501162.74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按每日766.1元标准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15日冬季报停期租金;

三、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返还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40918.5米、扣件6000套、油托12000根、0.3米立杆1000根、0.9米立杆1000根,如逾期不能返还,钢管、扣件、油托折价990696元予以赔偿,0.3米立杆、0.9米立杆按照租赁物资使用地新置物资的赔偿价格予以赔偿,但总赔偿价格不能超过原告主张的1026696元;

四、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以所欠租金501162.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五、***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第二、四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第三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8800元,被告负担18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9-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