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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2民初370号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庆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霞,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虹,山西诚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霞、被告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合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六建公司给付价款3714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按本金106623.25元,从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64807.75元,从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六建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橡胶坝袋并指导安装,合同价款为105923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六建公司仅支付6878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六建公司给付尚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六建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承揽合同》不是商谈后签订的,而是所涉工程发包方吕梁市离石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离石开发公司)指定承揽方后签订的,根据约定付款主体为离石开发公司,不是被告。合同约定安装试水验收及质保金部分的款项涉及合同总价的25%,该部分款项因未通过试水验收,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承揽的橡胶坝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原告承包的工程不能如期通过验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赔偿。同时,原告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被告可以拒绝付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所欠价款106653.95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06653.9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2元,由原告负担4879元,被告负担1993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的19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72元。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徐文进

人民陪审员林泉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丽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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