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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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 承德市瑞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142300.14元; 二、被告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以原告代偿本息3142300.14元为基数按年24%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计算在违约金内); 三、被告承德市瑞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全部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6.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804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