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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丹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9457.40元。 二、限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837.22元。 三、限被告陕西鼎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9348.89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获得赔偿款后,退回被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0000元,***垫付的医疗费98000元98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66225元,鉴定费5600元,共计155861825元。由被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62344730元,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负担1870419元,被告陕西鼎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4825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