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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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87762.70元,利息、复利、罚息544770.4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60310.97元,利息、复利、罚息703114.4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95707.11元,利息、复利、罚息399528.1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1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8元,减半收取14869元,由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