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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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淘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淘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700.00元。 案件受理费768.00元,减半后计收384.00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向本院缴纳,如逾期不缴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