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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 苏州市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告费95309.06元; 二、被告苏州市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约金(以8874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564.6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被告苏州市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6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