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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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玖立纸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有德彩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有德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玖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903.45元及逾期利息(以183903.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有德彩印厂负担(有德彩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