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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凉山州佳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2410号 原告:凉山州佳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彬,总经理。 被告:河南宝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鑫,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凉山州佳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凉山州佳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凉山州佳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解光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艳玲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