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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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人民币4520.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人民币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7460.06元; 三、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20元,***负担120元,***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