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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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8112元及利息(利息以10811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元,由被告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