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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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5519.2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271.59元(38271.59元-250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34元,被告***负担1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