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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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金鑫机电化工有限公司 包头冶金建筑研究院 包头市多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市金鑫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位于包头市××区交叉口西北角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商住楼存在的下列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至符合竣工验收标准:1.阁楼坡屋面做法、平顶屋面做法、天沟做法均不符合设计施工图纸要求,造成坡屋面与平顶屋面交接处、坡屋面与天沟交接处未形成高度差,致使雨水渗漏问题;2.三、四层阴台立板与主体结构之间无拉结措施,导致立板与主体结构拉裂问题;3.屋面女儿墙有两处为砖砌体结构,不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问题;4.填充墙体与主体结构未设拉结筋,不符合设计施工图纸要求问题;5.墙体未做内保温层问题;6.屋面有漏雨现象、个别非承重墙体有裂缝现象、部分墙体、梁表面有污染问题。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包头市金鑫机电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