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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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晋州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8第12522018795006号个人借款合同; 2被告***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895833‰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