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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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5303号原告:西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5303号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苏正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马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冯杰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