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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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69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269000元为本金,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1865元、公告费26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