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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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中心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560元(132060元-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1116元,被告***负担1271元,原告***负担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