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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吴某对抵押的财产(欧洲风情三期××楼、1号楼26号门市)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借款本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共计210636元,由赵某负担189572.4元,由吴某负担210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