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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1900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共计20844.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10844.42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赔偿责任即7591.09元; 二、原告***误工费5850.54元、护工费3321.26元、残疾赔偿金74680元、交通费106元,共计8395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扣除被告***承担的复印费35元、鉴定费7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8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80842.8元、向被告***支付3115元) 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四、原告***复印费50元,由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即35元; 五、原告***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即7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5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承担493元,由被告***承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