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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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鑫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腾世机电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腾世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鑫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一年按360日计算)、违约金50万元; 二、被告江苏腾世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鑫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腾世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泰州鑫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抵押登记的4台Y×××××牌YG200型片机、4台富士牌GPX-HD型贴片机、2台松下牌SP18型印刷机、2台哈斯VF-2/3立式镗铣加工中心、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号分别为:ZL201210104881.2、ZL201310114228.9、ZL201210108803.X、ZL201310430830.3)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7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腾世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被告江苏腾世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7471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