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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上海栈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1890元、护理费15639.85元、误工费1932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75元,计98926.25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851.9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鉴定费27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14元,减半收取计1821.57元,由***负担146.79元,***负担167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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