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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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6000元; 三、被告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四、被告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服务费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5583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0831元由被告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8-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