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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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930.25元,利息、罚息3410.24元(剩余罚息以10930.2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