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城市房屋租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予以解除; 二、二被告配合原告***与涉诉房屋实际使用人周媛于2020年10月11日将房屋腾交原告***;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给付原告***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154.3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按照每月3650元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1291.6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支付每月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的逾期违约金,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