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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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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予以解除;

二、二被告配合原告***与涉诉房屋实际使用人周媛于2020年10月11日将房屋腾交原告***;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给付原告***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154.3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按照每月3650元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1291.6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支付每月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的逾期违约金,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1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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