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