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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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艾普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艾普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深圳前海艾普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666.67元; 三、被告深圳前海艾普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