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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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7338917.94元; 二、被告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338917.9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5630元,由原告承担5930元,被告怡康医药公司承担69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怡康医药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