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合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租金59866.34元; 二、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7959.9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粤X×××××号车变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9元,财产保全费851.15元,合计1790.15元,由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14.15元,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