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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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嘉滢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159671.08元,并赔偿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9元,保全费1926元,合计7505元,由原告***负担2694元,由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81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