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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营销业务部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