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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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农投设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4日下欠利息198634.80元,2018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费28000元; 三、被告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汉农投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5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