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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苏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1649808.7元,逾期利息66760元,逾期罚息4140.96元(该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罚息以164980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

二、被告***、***、***、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安苏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1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608元,被告***、***、***、***、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安苏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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